公平的规则,业者对规则的敬畏,监管者善用国家信用和行业协会等,都是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地方。
过去一年,业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最经常听到的一句话是“让子弹飞”。中国监管者对新生事物持开明和宽容的态度,成为互联网金融井喷式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新问题也随之而来。
面对这些问题,中国监管者不断地调整“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两者之间的平衡:余额宝等“宝宝”类货币基金违规承诺高回报被警告; 针对P2P不时传出倒闭跑路,监管者提出P2P行业的三条红线:不非法集资,不搞资金池,不提供担保;尤其是今年3月,监管层先暂停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随后发出限制第三方支付转账额度,接着处罚8家第三方支付停止接入新商户。面对监管层一连串动作, 互联网金融业者大惊失色:监管变天了,不让互联网金融的“子弹”再飞了。与此同时,老百姓作为普惠互联网金融的直接受益者,纷纷表达了对监管层的不满,有的甚至直接给监管者扣上“开历史倒车”的帽子。
作为长期从事中美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学者,笔者深感自己有责任和义务,以中立的角度介绍美国对该行业的监管和被监管者的一些成熟经验和教训。虽然中美国情不同,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或许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各方能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和中国相比,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对规则的敬畏。不仅从业机构,也包括监管者依法办事,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跟西方深入人心的契约精神不无关系。
美国对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则十分严格
美国法律法规对金融产品的监管是极其严格的,尤其是对创新的金融产品,因此从业者也能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比如Lending Club,美国P2P行业的代表,曾经在2008年4月,刚刚成立1年多的时候,全面无限期停止公司所有新贷款业务,就是为了向SEC(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申请新的6亿美金“Member Payment Dependent Notes”众人支付票据,同时申请改变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历经6个月,直到同年10月SEC批准,该公司才全面恢复营业。这种“有法必依”的对规则敬畏的精神值得中国企业学习。
反观国内的从业机构,在既有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和相关规定下,没有事先按照规定提前30天对主管第三方支付的中国央行提出新产品的报备,就向市场推出二维码转账和虚拟信用卡。这是一种极其不专业的做法,导致企业冒着巨大的合规风险。也许是因为国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大部分出生于互联网企业,因此跟传统金融行业相比,显得创新有余,稳重不足。此次因为企业操作上的偶然疏忽,也反映出它们对规则的不重视。
美国金融业监管者对违规者的惩罚是非常重的。主要监管机构包括Federal Reserve (美联储)、SEC((证券和交易管理委员会)和CFPB (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等。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除非涉及股权债券融资上市,否则一般都隶属CFPB监管。金融危机后由Dodd-Frank 法案成立的CFPB,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权益。 在2013年11月, CFPB对Cash America International,一家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发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原因就是该公司在其注册地俄亥俄州,没有根据该州的法律和条款规定,认真严格的审核重要贷款文件(Robo-Signing)。
对比美国动辄上亿美金的巨额罚款,中国央行这次暂时叫停未报备的业务,相对来说还是很宽容。然而这种宽容需要把握好尺度。因为我们要区分清楚——鼓励的是金融创新,而不是违规行为。如果对真实存在的违规行为过于宽容,执法不严,等于变相纵容这种行为,这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类似Lending Club的美国绝大部分金融机构之所以停下所有业务等待监管的审核,就是因为它们如果不遵守法规,不仅要付出巨额罚款的代价,甚至还有可能被吊销从业执照。
监管的意义在于用国家信用背书
监管的根本意义,在于用国家信用来背书。金融业价值所在就是信用,而国家信用是最安全、最经得起考验的。大家应该对2008年金融风暴记忆犹新,在风暴顶峰时候,市场恐慌聚集而成的市场力量,摧枯拉朽,势如破竹,摧毁一个又一个国际大银行。只有在美联储最终挺身而出,让各家投行变成商业银行,动用国家信用来担保才从根本上逆转了这场风暴。可见国家信用的超然地位。
去年12月中国央行禁止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接纳比特币,就是拒绝给比特币背书,等于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由此,比特币价格一落千丈,从6千多的高价拦腰斩了一半。今年初, Mt.gox 比特币交易所的倒闭,再次证明了监管的重要意义。由于比特币不受监管,它既没有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不受政府政策法规的保护,那些因比特币交易所倒闭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寄希望通过法律维权,其可能性几乎为零。
但对规则敬畏的前提是规则要公平合理
当然,对规则的敬畏,前提是规则要公平合理,要平衡各方利益,特别是国家和大众利益。美国受益于三权分立体制,监管者的行为同时也受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制衡。美国公司可以通过政治捐款,或者直接雇佣游说公司,影响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立法。如在2012年,针对美国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众筹行业发展影响很大的JOBS(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 法案,就是在很多中小企业的游说下促成的。从业机构如果对美国的监管法规有异议,甚至可以诉求司法机构。因此在美国这种体制下,从业者和监管者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
然而在中国,由于社会文化和体制的不同,人民赋予监管者较为集中的权力。由于权力意味着责任,因此人民对监管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者在制定规则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论证,多方沟通,做到公平合理。比如,这次对第三方支付转账限额的规定,虽然只是央行的征求意见稿,但却反映出该意见稿制定者在其出台前事先并未经充分论证和调研。转账数额限定如此之低,既不方便大众使用,又等于给第三方支付下了一个“紧箍咒”, 使得第三方支付在这方面无法和传统银行竞争,又回到以前银行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违背了金融创新倒逼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方向。
除此以外,监管者也要注重沟通技巧。因为它们地位特殊,市场都紧盯其一举一动,任何文件即使是征求意见稿,也会被市场放大解读,很容易造成误解。因此,监管者对外沟通需要灵活运用一些技巧。 不妨参照美国现行比较成熟的,以行业协会为中间桥梁和缓冲的方式,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协调和沟通的作用。近期央行已经着手筹划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这是非常值得肯定和支持的。
总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社会、政府和市场的相互配合和理解。在各方共同努力推动下, 我们不仅要让中国互联网金融这个“子弹”再飞, 而且要让它在合规的方向上,飞得更快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