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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动机制应对物价上涨 低收入群众将获补贴
2011年06月01日 10:04新华网—华西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四川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是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
  
  ●最低补贴金额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

  为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四川省正在抓紧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近日,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起草了《四川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省发改委提出,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各市(州)人民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保障对象:补贴范围可以扩大不得缩小
  
  关于联动机制的补贴范围,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类保障对象。
  
  一是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是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补贴范围,但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启动条件:涨幅连续3月超过一定幅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是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当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一定幅度时,各市(州)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统一启动联动机制。
  
  在各市(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的依据是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在其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当地年度调控预期目标并达到3%的下限时,各市(州)人民政府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低保调整:物价持续上涨可调整低保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各地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发放:影响大小确定最低补贴金额
  
  根据征求意见稿,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两个月内发放到位,以后按月发放,直至停止。
  
  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按当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地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各地应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科学测算不同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合理划定具体补贴标准。最低补贴金额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幅度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 

(编辑:张其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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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 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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