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以及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因为关乎民生并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构建,已超出经济、社会之范畴而上升到政治高度。现阶段,我们既要加快保障房建设速度,更要保证保障房的建设质量。因此,实践中暴露出来种种具体问题,理应引起有关政府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保障房的面积不能“一刀切”。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这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难题。由于公摊面积不同,不使用电梯的普通板式楼的实际使用面积远远大于使用电梯的高层楼房的使用面积。据测算,50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楼房的使用面积与同样建筑面积的板式楼房的使用面积比较,前者要少10平方米左右。保障房应以实际使用面积为标准。
二、保障房建设速度缓慢。首先,资金短缺、报批程序复杂是其主因。就资金而言,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地方政府多以10%为标准执行。在实行过程中,这一标准一是太低,二是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各地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率不统一,同样的10%的“净收益”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保障房建设开工慢的另一个原因是基建报批程序复杂、周期长。政府应该开通保障房建设“绿色通道”,将保障房的配建项目交由一个部门审批以提高效率,或相关部门集中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以“开工率”作为衡量保障房建设进度标准不够科学。开工率再高,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迟迟不能竣工与入住,依然不能达到目标。而实际上,有的地方为应付各种检查而搞“假开工”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这种欺上瞒下做法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为杜绝漏洞,建议以“入住率”为考核指标,以使上级与百姓一目了然。
四、允许有条件单位自主建设保障性住房。仅靠政府难以解决目前保障房短缺之困,权衡利弊,将社会矛盾化整为零,将任务分解到包括机关、企业与事业单位在内的各个社会组织是可选之策。尽管这样可能会在不同单位之间、有单位与无单位的人之间产生新的不均衡,但只要出台相应政策措施,问题不难解决。(周克全 甘肃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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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 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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