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之下,工程争议如何从“事后追责”走向“全过程风控”?吴浩然律师解读
新规之下,工程争议如何从“事后追责”走向“全过程风控”?专访中伦文德上海分所吴浩然律师
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施行。施工企业如何做好合同与履约管理?围绕这些问题,我们邀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吴浩然,探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与全过程风险管理的实践路径。
问:面对建设工程领域不断变化的司法规则,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风险?
吴浩然律师:建设工程项目周期长,很多纠纷是在履约过程中逐步积累的。企业应重视合同交底,进场前就梳理合同价格形式及费用组成、签证流程、付款条件、工期节点和违约责任。
施工中,留痕应能说明谁提出变化、改变哪些工作、增加哪些费用、影响哪些工期。对方未确认的,也要保留现场影像、往来函件及提交、催告记录。
比如,施工合同中途解除时,退场前应固定已完工程范围、施工界面和质量状态,必要时依法申请证据保全。《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也明确了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的处理依据。后续施工一旦覆盖现场,往往就难以还原。
问: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下,企业应如何防范风险?
吴浩然律师:EPC风险防范,首先应当把承包范围与费用构成对应起来。除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和建安费外,还应根据承包范围,核实勘察、总承包管理、研究试验等费用是否计入报价,避免工作承担了,费用却漏算了。
总价合同,应明确承包人承担风险的具体范围。承包人依约进行的设计深化,与发包人增加工作、改变功能或提高标准,价款和工期的处理依据并不相同。投标和签约时,应厘清变更的范围与责任,明确价格波动、不可预见因素的分担及调整程序。
履约中,遇到可能影响结算的相关变更或索赔事件,尽可能及时确认。如果不能及时确认的,也要发函固定过程证据,不能等到结算时才补材料。
问:国际工程索赔与反索赔有哪些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吴浩然律师:国际工程应先看具体合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机制,尤其要核对索赔通知期限、提交程序及同期记录要求。
以对方未按约提供图纸为例,主张工期顺延,应说明受影响的施工活动和完工时间,并区分自身原因造成的延误;主张窝工费用,还要说明哪些资源因此闲置、相应费用如何计算。反索赔则应核查对方请求的合同依据、责任归属及计算方法。具体仍须结合合同和适用法律判断。
问:结合自身执业经历,您认为建设工程律师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吴浩然律师:我认为,建设工程律师的重要价值,是把工程事实转化为准确的法律主张。同样是承包人增加了支出,究竟属于价款调整,还是损害赔偿,会影响请求依据、计算方法和举证要求。
律师既要理解工程造价、工期管理,也要在处理争议之初就把这些问题分清,判断哪些可以主张、哪些证据需要补充,再据此安排诉讼和谈判。更早介入合同和履约管理,也有助于企业在争议发生前作出适当决策。
人物简介
吴浩然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知名工程法律师。吴律师长期深耕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能源与基础设施、国际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等专业领域,擅长复杂工程争议处理。曾为大型上市公司、知名投资机构及多家特级资质承包商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
在专业研究方面,吴律师是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工作组成员、中国工程造价法律前沿COO、建工仲裁法研内容总监及中国招标智库专家,参编多部专业著作,所撰文章曾被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等官方渠道转载,并被Wolters Kluwer法律信息库全文收录。近年来,他还受邀为全国各地工程承包企业、开发商、律师协会及高校开展多场专业培训。
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日益精细化,法律服务正从争议发生后的解决方案,逐步延伸至合同设计、履约管理与全过程风险控制。如何将专业法律知识转化为企业可执行的管理方案,也成为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重要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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