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的知识产权创新护航与价值共生

AI时代的知识产权创新护航与价值共生

当前,人工智能(AI)在智能制造、医疗健康、金融风控、文化创意等领域的落地应用已呈燎原之势,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引擎。那么,如何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数据要素价值,进而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和保护效果,已成为“数据如何走向产业”这一命题的核心命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亦非

9月9日,在第十五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举办的“AI时代的知识产权创新护航与价值共生”专题分论坛上,来自学界、产业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有关专家学者,共同探讨如何把握好创新发展和权益保障之间的平衡,构建安全可控、向善为民的人工智能体系这一时代命题。本论坛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亦非主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司长杨帆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对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作出重要顶层安排。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司长杨帆在致辞环节对《意见》进行解读:一是明确知识产权数据的公共数据定位。知识产权领域积累的海量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许可转让、质押、维权等业务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公共数据资源;二是打通数据创新产业传导链条。《意见》体现了全面覆盖制度标准、基础设施、新技术、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场景落地、安全保障的完整治理方案;三是构建了“夯实数据基础、扩大数据供给、深化场景应用、强化组织实施”的完整工作体系。

杨帆指出,以数据要素为驱动,以人工智能为引擎,加强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质效,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联动,充分调动行业、企业、科研机构、市场服务机构各方力量,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切实把海量知识产权数据资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新动能,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秘书长谢小勇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秘书长谢小勇介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始终高度重视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研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专委会自成立以来,广泛汇聚各方力量,深入组织专题研究,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正在成为凝聚共识、促进合作的重要平台。

围绕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发展,谢小勇分享三点体会:第一,理论创新必须直面技术范式之变,在“破”与“立”中寻找平衡,既要守住自然人创作与发明人资格的制度底线,又要为人类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留足空间,在贡献度认定、审查标准转化、制度“小步快跑”上协同发力。第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归宿在于产业应用,必须让制度红利转化为市场竞争力,规则供给要“实”、转化路径要“实”、惠及范围要“实”,打通确权、评估、质押、许可运营全链条,让专利从“纸面权利”变为“市场红利”。第三,人工智能治理是全人类的共同课题,知识产权领域尤须在开放协作中贡献中国方案,坚持主动融入、内外衔接、凝聚共识,推动构建开放、公平、包容的全球人工智能知识产权规则体系。谢小勇表示,研究会愿继续搭建高质量交流平台,支持前沿交叉领域的课题研究和青年人才的成长,共同推动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深度融合。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讲席教授马一德

在主题演讲环节,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讲席教授马一德在以“AI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命题与制度进路”为主题的发言中表示,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AI重新定义了创新,大模型正在以自主智能体的方式嵌入研发、制造、服务的全流程,从过去AI辅助药物发现到具身智能机器人,从代码生成到芯片设计,机器创作、机器发明已经从过去的理论到今天的产业现实。随着AI的快速发展,其面临主体、客体、规则的三重挑战,实质上是知识产权制度与一种全新生产方式的历史性相遇。

马一德呼吁,针对AI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将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既不要因担心风险而禁止创新,也不要因为追求效率而放弃底线,对AI辅助创作进行有条件保护,对深度伪造、声音滥用要坚决规制、坚决打击。让制度既保护今天的创作者,也不辜负明天的创新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蒋舸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蒋舸围绕《哪个市场?如何失灵?——AI训练责任的“分而治之”之路》表示,不能“一刀切”地说AI训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细分市场,厘清该市场现在有无许可、未来能否形成许可、是否持续失灵,方能下结论。蒋舸认为,“合理使用”最根本的理论支撑,就是“市场失灵”这一简单逻辑。在市场不失灵的场景下,不应认定合理使用。但在市场确实会发生失灵的情况下,则应当认定合理使用。

蒋舸表示,未来AI开发方向内容方付费主要有两大渠道:一是训练数据构成商业秘密,或是包含采取了版权技术措施的作品,二是输出内容构成与在线训练作品的实质性相似,这将会是一个相对而言可确保内容方在AI时代收益的主要办法。但是,假如AI开发者并未侵害商业秘密、没有绕开破坏作品技术措施,也没有输出与训练数据中的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则针对狭义训练行为涉及的复制行为,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理由是,单件作品对于模型性能改进的边际贡献十分有限,将单件作品边际贡献测度出来并且予以分发的社会成本,将超过边际贡献本身,即单件许可的社会成本超过激励收益,将发生市场失灵。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董慧娟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董慧娟认为,“人工智能幻觉治理中的版权法争议与应对”,是一个全球瞩目且极具争议性的问题,涉及避风港规则、人工智能纠纷司法裁判规则文件等。

董慧娟表示,AI幻觉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算法奖励机制,AI为给出答案而进行“脑补”以补全空白等,现阶段技术层面尚无法彻底根除该问题。为尽量缓解AI幻觉现象,检索增强生成(RAG)技术受到青睐及普遍应用,通过实时信息提供强力支持,其应用能有效提升AI准确性与可信度,但因涉及对大量信息(含版权作品)的实时抓取、利用引发版权法争议。在总体规制思路上,董慧娟提倡秉持“产业促进、主体区分、利益平衡”十二字精神,在肯定AI技术发展总体增进人类福祉的基础上,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精细区分产业链中多元主体各自贡献、应得收益与应担责任,在抓取对象与范围的分类合规要求上体现差异,在许可方式上探索各方合作共赢的模式,期待新商业模式、许可模式朝着更公平、合理、平衡的方向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围绕人工智能辅助生成计算机软件的可版权性研究展开了演讲。

张吉豫表示,当前人工智能辅助生成软件的实践已经步入新的阶段,用户可以通过自然语言交互,依托AI生成大体量的软件程序。在判定人工智能辅助生成软件代码的可版权性时,应确立两项判断原则:一是要明确它应该是以激励软件的创新与传播应用为核心目标;二是整体判断原则,当前人们借助人工智能创建新软件,特别是真正有实用价值的软件,仍然要投入相应的人类智力活动。因此,这类代码总体应认定其具有可版权性,并作为整体作品予以保护。同时在侵权判断的阶段,张吉豫建议,在氛围编程、规范驱动开发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证据,为后续侵权诉讼中的司法裁判提供依据,以在保护范围和力度上进行个案判断。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王润华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王润华在发言中提到了“合成创造力”的概念,是指在人工智能(尤其机器学习)时代,技术赋能人机协作,让创新可以像工业化生产一样规模化发生的一种工业化创新新形态。“合成创造力”对底层创新力的影响,是对人类创造力发展和社会可持续性创新的研究。

王润华介绍,AI嵌入到创新环节之后有两个效果,一方面,是在拉低学习曲线,提升了创新环节的效率,从而降低了研发成本,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正在助力企业缩短研发周期,最直接的是带来更多、更大的先发优势。同时,人工智能的使用也帮助其他的竞争者降低反向工程和替代性开发的门槛。王润华提到,我们目前正在从传统的创新模式推进到由“合成创造力”赋能的工业化创新的时代,企业在关注AI赋能创新创造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的同时,可以将经济学理论、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制度三者相结合,推动企业创新可持续发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玉乾

作为司法审判人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曹玉乾从司法角度,围绕大模型训练的著作权边界、AIGC可版权性与权属、侵权判定与责任承担、专利商业秘密保护与反法补充保护分享了我国AI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思考。当前AI技术加速迭代,AI知识产权治理成为了全球性课题,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和规则确立的重要场域被推到时代前沿。传统的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规则也面临新问题、新挑战。随着大模型商业化的落地,涉AI知识产权纠纷也迎来高发期,案件量大大增长,覆盖了著作权、专利、不正当竞争等领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建了人工智能与数据专班,集中审理涉AI案件,开展了AI生成物保护、数据训练合理使用边界等课题的研究。针对AI大模型训练是否构成侵权这一产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曹玉乾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生成式AI大模型能否合理使用,还需要结合使用方式、使用数量和领域特定性进行综合判断,大模型训练行为带来的著作权制度冲击和个案的裁判边界仍需进一步探索。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李晓虹

来自司法一线的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李晓虹就数字市场竞争中人工智能应用的司法治理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2024至2026年间,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人工智能的案件逐年增加,所涉及的技术类型涵盖生成式技术、通用技术模型、AI智能体等多个层面。

AI技术正在以一种低门槛、低成本、高产出的方式逐步嵌入到数字市场竞争当中,影响到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当AI技术产业化快速发展,司法审判就必须要去梳理AI技术应用场景中的价值创造与权利归属的逻辑关系。针对市场经营主体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经营活动,李晓虹提出三点建议,一是AI技术提供者、运营者都应在合理限度内,保障AI模型所包含的数据信息的合法性;二是经营者须对其用于经营活动的AI生成内容履行审慎注意义务;三是AI技术各方主体都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张海华

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张海华,分享了人工智能赋能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些行业趋势和实践。随着AI技术高速发展,行业AI已不再是简单的辅助工具,而是依托智能体、数据底座和自动化流程,深度参与真实的业务工作,直接输出可交付的业务成果。

张海华表示,这一变化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尤为突出,AI技术让知识产权数据从可查询走向可调用,在专利技术研判、专利检索评估、专利转化等环节也发挥着作用。张海华认为,AI赋能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止于提升效率,未来将实现三件事:让流程自动执行、让经验规模复用、让数据赋能决策。未来,智慧芽将持续进行及发布知识产权行业AI应用的研究报告,持续推动AI与知识产权业务深度融合。

圆桌论坛环节

在圆桌论坛环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信息总监任滨,中国移动设计院专利中心法政研究部部长张波,阿里巴巴淘宝闪购科技与专利法务负责人郝鹏,青岛思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姜维世,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知识产权办主任助理、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王磊,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晓冬围绕“AI与知识产权数据资源赋能企业创新保护与价值创造”议题,共同探讨AI给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工作,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圆桌对话由智慧芽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张海华主持。(文字:中国知识产权报 张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