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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关于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若干意见


来源:凤凰网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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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量和内涵,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泉州市和我市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发展质量和内涵,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泉州市和我市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主题,以创新引领、转型升级、提升质量为重点,强化分类引导扶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由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由产业链低端环节向产业链高端环节延伸转变,由较少投资领域向更宽领域拓展转变,切实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把南安打造成全省乃至全国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

2、目标要求。到2015年,民营企业规模实力不断壮大,培育年产值超亿元企业300家,超10亿元企业30家、超50亿元企业5家,百亿企业突破2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例达80%以上,上市企业达15家,力争实现20家,形成石材陶瓷、水暖厨卫、鞋服轻纺、机械装备等4个500亿元的产业集群,打造超100亿元的光电信息产业集群;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15家、高新技术企业56家、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36家;发展空间持续拓展,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具规模,现代物流业、创意产业等服务业加快发展,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超过300亿元以上,企业国际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发展内涵大幅提升,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人才队伍,企业管理制度更加科学规范,综合要素生产率水平明显提高,节能减排达到“十二五”目标要求。

二、分类扶持企业发展,做大规模工业总量

(一)做强产业龙头企业

3、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符合南委〔2009〕38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且发展趋势可望达到“小巨人”企业标准的,可认定为民营工业龙头企业。(经贸局牵头,发改局、外经局、统计局配合)

4、对年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的民营工业龙头企业,提供“一企一策”便捷优质服务。(经贸局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

5、民营工业龙头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市经贸局牵头协同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专款给予分档贴息。其中,年贷款利息总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该项贷款一年内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予以20%贴息;年贷款利息总额超过30万元部分的,按该项贷款一年内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予以15%贴息,但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经贸局牵头,财政局、统计局配合)

6、民营工业龙头企业新增用地享受优惠政策(石材陶瓷企业除外,但不包括碎石石粉综合利用省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民营工业龙头企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计征,进入市级经济开发区(产业基地)的给予企业已缴出让金的30%补助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新增用地位于市级经济开发区(产业基地)以外的,给予企业已缴出让金的20%补助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国土资源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7、实施回归创业工程,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生产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便捷优质服务;对新引进或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生产性项目的企业,经认定自项目投产起连续3年,由本级财政按其与上年比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发改局、财政局牵头,经贸局、外经局、统计局配合)

(二)扶持中小企业成长

8、到2015年全市范围内筛选300家市场前景好、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实施重点培育,促其提升成为规模企业。(经贸局负责,发改局、统计局配合)

9、每年安排200万元的成长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奖励成长型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个体改制、配套加工、商标建设等。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程序、具体奖励政策依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规模以下成长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南政文〔2009〕120)号)文件执行。(经贸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三)大力推动资本运作

10、继续实施企业改制上市工程,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滚动管理,对上市后备企业、准上市企业、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进行相应的扶持和奖励,具体扶持、奖励条件和办法依照《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南政文〔2009〕139号)和2010年修订的南政文〔2010〕157号及《补充意见》(南政文〔2011〕156号)执行。(发改局牵头,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11、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企业股权,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设立于我市证券交易机构出让其股权的,给予股权转让所缴纳的所得税本级财力部分60%补助。(发改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三、大力推进创新引领,激活产业升级动力

(一)推动企业加强技术改造

12、我市企业购置机械设备,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助:购买国内外设备且每宗实际购置款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购置款1%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购买南安市制造设备且每宗实际购置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购置款2.5%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经贸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13、对列入每年市级重点工业项目计划、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改项目,优先支持解决用地需求,优先协助争取省级产业调整振兴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和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扶持。(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局、统计局配合)

14、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00万元,重点用于奖励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节能环保示范项目的企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清洁生产和使用LNG等清洁能源。(经贸局、环保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二)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

15、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参照《中共南安市委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执行。(科技局牵头,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配合)

(三)力促企业加快标准建设

16、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承担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成为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2万元、1.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排名在前8位)、行业标准(排名在前5位)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5万元、0.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验收合格的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专项补助;对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获得批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批使用采标标志、且当年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标准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质监局、农海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四)鼓励企业强化品牌运营

17、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级“品牌农业”企业金奖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泉州市“品牌农业”企业金奖和泉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出口免检产品、福建省名牌产品或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种类品牌而级别不同奖项的,取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而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称号、同一企业获同一级别名称品牌但不同奖项的,只奖励一次。(工商局、农海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局配合)

18、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到国(境)外注册商标的,注册国家(地区)超过10个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工商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19、促进老字号品牌发展,加大对老字号的资金扶持力度,凡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省经贸委认定的“福建老字号”企业、泉州市政府认定的“泉州老字号”企业,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0〕198号)规定,本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贸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20、鼓励企业在产品品牌策划、营销、广告等环节进行品牌宣传,凡一年内在中央电视台宣传南安企业品牌500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一年内在省级上星电视频道宣传南安企业品牌1000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个品牌宣传仅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贸局负责,广电局、财政局配合)

(五)支持企业实行创新管理

21、加快推动“两化融合”示范建设,每年选择一批企业“两化融合”建设项目作为示范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重点推广应用ERP(企业资源计划)、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SCM(供应链管理)、CRM(客户关系管理)等集成应用系统,积极发展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对新列入省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且建成ERP(企业资源计划)、CRM(客户关系管理)等集成应用系统的企业,按系统建设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性给予10%的奖励,每项补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经贸局、科技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配合)

22、对我市企业接受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策划机构实施企业管理诊断和管理培训的,由经贸、财政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给予诊断和培训费用5%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贸局牵头,财政局配合)

23、对获得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A80000)认证、国家级测量管理体系(ISO10012)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I型)、节水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和有机食品标志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GAP(良好农业示范)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通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测量管理体系(ISO10012)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同一企业同一级别的认证只给予奖励一次,重新认证不再奖励。(质监局、农海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四、正确引导企业投资,有效拓宽发展空间

(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

24、继续以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EMC(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特许经营等方式,筛选推出各类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鼓励工业、商业、科技、服务业等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关联延伸和跨行业核定(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试行以概括性用语核定企业兼营范围,除主营项目及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对新兴行业(或业态)经营范围的核定,属一般经营项目的,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企业申报的行业表述和经营范围予以直接核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投资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新兴产业的企业,参照我市工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发改局、经贸局、科技局、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二)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

25、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协助有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放宽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限制,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的,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金)的70%。鼓励、协助有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扶持项目。(科技局牵头,工商局配合)

(三)进一步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

26、设立石粉碎石综合利用专项资金300万元,为期五年并逐年递增。对石粉碎石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新获省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称号或表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经向有审批权限的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后,自项目取得首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向税务主管机关备案后,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经贸局、环保局共同牵头,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四)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27、落实《中共南安市委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商贸等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发展金融服务、现代商贸业,培育发展会展经济、家政服务、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创意产业、旅游业、运输业等发展专项分别按市政府新近出台的相关实施意见执行。(发改局牵头,经贸局、科技局、统计局、旅游局、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配合)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28、我市企业参加由国家部委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主办,并在国内举行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国内区域性经贸及科技类展会(不含我市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的,按其参展期间实际发生的标准展位费给予补助,其中国际性展会补助50%,全国性展会补助40%,国内区域性展会补助30%。我市企业或行业协会在市域内自主举办各种产品推介活动、参展客商达150人以上的,对主办企业或行业协会的办展场租实际费用给予30%补助。单家企业或行业协会享受本条款每项补助当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我市企业在国内各地城市新设自营专卖店的,每开设一个,给予5000元补助。单家企业享受本条款补助当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经贸局负责,财政局配合)

29、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开拓国际市场展销会的企业,其出境参展摊位费补助,参照南政文〔2011〕106号文件执行,今后补助按“一年一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奖励政策由外经局、财政局出台。我市企业新设立境外营销中心、专卖店的,每开设一个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单家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9万元。我市企业在马德里协定的签定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按每枚商标的注册费给予50%补助。(外经局、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局配合)

30、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国际化经营,对经省外经贸厅审核同意并已在境外投资地注册成立的生产性企业(由外经局核实),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境外投资企业将其境外资产整合、重组,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鼓励和促进我市企业与央企及世界500强企业合作,对新获央企项目合作投资或世界500强企业授权合作投资,优先给予供地,参照我市工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境内外各类公开采购,对我市企业申报并纳入福建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目录、工程建设主要设备材料推荐目录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外经局、经贸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局配合)

五、丰富企业人才资源,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一)积极培育创新型企业家群体

3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家学习培训机制,逐年分批次组织规模以上企业家及高管接受总裁班培训。实施“百名民营企业家后备人才培养计划”,促进“二代接班人”成长。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新引进年薪20万元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管和技术研发机构负责人,第二年起由本级财政参照其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在本市购房补助,已享受《南安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有关购(住)房补贴的,按不重复原则执行。(组织部、公务员局、经贸局牵头,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二)加速集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32、将民营经济组织中的各类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各级各类优秀人才选拔培养范围,畅通申报渠道,加大推荐、评选力度。重视民营经济组织中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使其成为重要的聚集地之一,对经评审确认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参照《南安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若干规定》(南委办〔2011〕31号)执行。(组织部、公务员局负责)

(三)壮大技能型、应用型人才队伍

33、推动和支持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联合办班、合作办实训基地,探索设立重点行业企业技师工作站,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认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负责,经贸局、教育局、总工会配合)

34、加大民营经济组织的职称评聘工作力度,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考评提供服务。对确有真才实学的,允许用人单位低职高聘;对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在学历、资历等方面可适当放宽,对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引进的人才,可按其业绩和能力,在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指数的限制。对民营经济组织中具备条件的专业,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公务员局牵头,工商联配合)

(四)引导企业加强劳动力培训和用工本地化

35、积极引导企业做好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部分,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36、采取“政府补贴、用工单位出资并与教育对象签定一定期限用工合同”的办法,把一部分本地劳动力培养成为初级技工。采取“政府牵头,用人单位与高校、高职校合作”的形式,培养本地籍设计研发人才和高级技工。将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逐步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计划。支持园区和企业把工业用地中的生活配套用地根据园区规划通过招拍挂转为商住用地,用于建设员工公寓。进一步加强公交、学校、自来水等社会事业和市政设施的建设,改善园区生活环境。(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市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六、增强要素能力保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37、完善企业融资机构体系,加大股份制银行、台资、港资、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对大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银行高管实行绩效奖励;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富余资金设立典当行、拍卖行、租赁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逐步扩大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鼓励担保机构采用联合担保、再担保等方式扩大担保范围。(人民银行、经贸局、银监办负责)

(二)统筹解决企业发展用地需求

38、引导地处城区和分布较散的企业向关联工业园区集中,属于鼓励搬迁的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新取得的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以成交价款的50%作为首付,余款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支付,土地使用权证在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办理。对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工业用地按政府规划要求增加容积率的,改造建设的项目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国土资源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三)提高行政服务质量

39、继续放宽行政审批前置限制,对暂时未能核发前置审批环节相关的许可证、资格证的企业或项目(注册资金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可凭前置审批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书,申请核发一定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或准予进入项目投融资的后续审批流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企审批、验收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首受部门负责提交绿色通道办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凡可为企业提供上门服务的,应定期、不定期或采取企业预约方式,开展上门现场办公服务。(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

40、提高各项涉企政策的知晓率和受益面,各职能部门和市优惠企业服务网站要及时发布各级出台的服务扶持企业和涉企管理政策,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扩大政策知晓率和受益面。(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

七、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非国有企业及非集体所有制企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对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多次享受本意见新增税收奖励的,只奖励一次(取最高一项奖励)。企业享受本文件以及本市其它政策文件的奖励、补助最高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所产生的本级财力部分总额。“一企一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文件相关奖励。

(三)市政府先前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意见相冲突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由市经贸局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吴风婷]

标签:南安 民营企业 二次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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