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家堡金融区招商优惠政策
2011年03月12日 13:00北方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优惠政策: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的、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二、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才,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六、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七、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处外包机构,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八、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其他部分优惠政策:

按照以超出同类型区域优惠幅度鼓励金融产业发展的原则,提出了于家堡金融区招商优惠政策的初步建议,部分优惠如下:

一、对进驻区域内需扶植的金融类企业,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参股

二、对入驻企业实行户籍优惠政策,凡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可奖励蓝印户口指标,用于高层家属、子女及骨干员工户口迁入天津市所用

三、在于家堡金融区内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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