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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一位市民在天津购房预交了购房款,但在项目竣工后准备交付剩余房款时,被告知需要加价。该市民一气之下,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告上法庭,最后获得双倍已付房款及利息。
2日,长期在天津从事货运生意的德州市民王某说,2009年春节前夕,经朋友介绍,在塘沽区某售楼处看中一套期房,并很快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王某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
“当时也没想那么多,也不懂这证那证的,就把钱交了。”王某告诉记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根本没有去查验开发商的相关证件。可到了2010年6月份,项目竣工以后,王某准备支付剩余房款时,却被告知每平米需要再加价600元。
王某不同意开发商的加价要求,主张按照原合同履行,就在准备办理履行合同、将剩余购房款进行提存公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时,通过其他购房者得知,房产公司并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甚至连土地使用手续都不具备,无奈之下王某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付房款。
塘沽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取证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开始预售房屋,属于欺诈行为,由于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应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最后法院做出判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已付房款以及其间产生的利息。
山东省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新军提醒市民,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常称为“五证”。购房时应查看开发商提供的“五证”是否齐全,否则就要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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