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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江资料图片。图/CFP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相关负责人给予的财物746万余元一案,昨天下午在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张春江因受贿746万余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贿赂来自多年老友
张春江现年53岁,曾历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信息产业部副部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后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去年9月10日,张春江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目前被羁押在秦城监狱。
今年7月12日,张春江一案一审开庭。河北省沧州市检察院指控显示,张春江分别接受北京依镝电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世存,以及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董事长杨蕊宁及其丈夫张锐给予的财物,全部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6万余元。
张春江和宋世存、张锐的关系密切,是多年老友。宋世存是张春江在北京邮电大学的老班长。张锐则是张春江在大连任职时认识的朋友。
曾收受别墅又退还
记者了解到,张春江多次收受宋世存的财物,分别是人民币32万元、美元20万元和价值约283万元的别墅一套。张则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宋世存承揽辽宁省邮电器材公司手机供货业务和为宋向网通公司的供货商追要欠款等提供帮助。
有报道称,该别墅是张春江准备和女友结婚用的。但据记者了解,这套别墅购买于2004年,当时张春江并未和该女友走到一起。这套别墅加上装修、家电的费用价值300余万元,后来张春江支付了约48万元。检方认定宋世存该笔实际贿赂款达283万余元。
2006年初,因有关部门调查张春江的房产问题,张春江为了掩饰,于2006年6月将别墅退还给宋世存。
张春江从好友张锐及其妻子处收受的财物达270余万。2004年,张春江帮助张锐妻子的公司——北京阳光加信广告公司成为中国网通公司的品牌宣传代理商提供了帮助,使得该公司在其后3年时间从网通公司获取了超过2亿元的广告费。
辩护律师称量刑重
据悉,庭审时,张春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
张春江的辩护律师周新广认为,检方指控张收受宋世存别墅一套、美元20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新广说,在别墅的购房款上,张春江的供述和宋世存的供述有出入,张春江称其为此还曾支付过购房款120万元。但法院认为,根据房产公司的收据、银行存款凭条、对账单等书证,以及张春江的供述,足以认定该事实。
昨天,沧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春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张春江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春江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量刑过重,但是否上诉还要看张春江本人的态度。辩护律师还认为,张春江在被双规前,已把自己有可能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向中纪委做了汇报,应认定为自首。但相关部门认为,张并未主动交代有关犯罪事实,中纪委是根据举报和对行贿人的调查,才掌握了张春江的案件线索。
张春江的辩护律师还表示,纵观近年来的一些高官贪腐案例,与张春江涉案数额、情节相近的案件都判的是无期徒刑,因此相比之下,律师认为对张的量刑过高。
■张春江个人履历
1993年8月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95年1月任邮电部移动通信局局长、电信总局副局长、办公厅主任;
1998年3月任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局长;
1999年12月任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主要负责电信监管事务;
2003年5月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2004年9月任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2008年6月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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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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