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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融知识普及

2015年03月09日 16:05
来源:凤凰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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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汇类

(三十四)境内个人结汇和购汇有什么规定?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年度总额内的结售汇,不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凭本人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资本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境内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三十五)境内个人储蓄账户内资金汇出有什么规定?

当日累计≤5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5万,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同购汇材料)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1万美元,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1万美元,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申报单或银行提钞单据办理。

(三十六)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有哪些规定?

(1)境内居民出境时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无须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予以放行;(2)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的外币现钞出境,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超过等值1万美元且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A.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B.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C.政府领导人出访;D.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动乱的国家;E.其他特殊情况。

十一、金融维权类

(三十七)金融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是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三是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四是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五是公平交易的权利;六是对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七是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十八)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与该金融机构协商解决;二是向该金融机构或其上级机构投诉;三是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四是向该金融机构所在地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投诉;五是根据与该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六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九)目前国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有哪些?

目前国内共有四家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部门、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四十)中国人民银行受理的投诉范围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受理、处理的金融消费争议的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四十一)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形有哪些?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以下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事由的;投诉人与被投诉金融机构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已经就投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四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对损害金融消费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损害金融消费权益行为的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约谈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披露;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十三)12363是什么投诉电话?

12363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公益服务专用号码,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自2013年3月29日起在陕西省范围内开通试运行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如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与金融机构产生纠纷,原则上先向该金融机构进行投诉,如金融机构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拨打12363电话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投诉,12363电话将转办相关金融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部门处理。

十二、证券类

(四十四)为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国务院2013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从哪些方面提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主要就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投资者教育和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四十五)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投资者有何作用?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就是要把适当的证券投资产品或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和程序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避免投资者参与超越认知了解范围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活动。为此,证券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帮助投资者判断自己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并在充分揭示风险前提下,向投资者提供适配的投资产品和服务建议。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帮助投资者从源头上管理和控制投资风险,并真正实现“利益自享,风险自担”,减少证券投资纠纷隐患。

(四十六)《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有哪些行为?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四十七)从哪里可以了解陕西境内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情况?

(1)登陆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网站http://www. csrc.gov.cn/pub/shanxidong/或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sxsfa.org.cn。查阅陕西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公示材料。 

(2)拨打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或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电话,029-88361759,88361715,询问核实有关机构情况。

(四十八)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是否可以用于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四十九)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哪些文件?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十)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时,应该如何审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五十一)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参与非法证券活动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非法证券活动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五十二)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由谁负责?

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十三)什么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的场所是什么?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

(五十四)股指期权包括哪些基本要素?

股指期权主要包括四大基本要素,即:标的资产、权利金、行权价格和到期日。具体而言,标的资产是合约规定的在某一确定时间进行交易的资产;权利金是期权买方为了获得权利支付给卖方的资金,是期权的价格;行权价格是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合约所约定的时间买入或者卖出标的资产的特定价格;到期日是合约规定的最后有效日期。

十三、保险类

(五十五)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是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五十六)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五十七)什么是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如为财产和有关利益,应该包括该标的的具体坐落地点,有的还包括利益关系,保险标的如为人的生命和身体,还应包括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有的还包括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情况,视具体险种而定。

(五十八)什么是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五十九)什么是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六十)什么是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

(六十一)什么是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 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保险人均要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围包括:损害发生在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所以,保险责任既是保险人承担保障的保障责任,也是负责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障的责任和获得赔偿或给付的依据和范围。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除外责任。

(六十二)什么是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六十三)什么是保险金?

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保险金的赔偿给付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方法。

(六十四)什么是保险代理?

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现代保险市场上,保险代理人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企业开发保险业务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之一。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强迫或引诱误导投保人,挪用或侵占保险费等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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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域王薇] 标签:2015年 金融 知识 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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